徐怀中:作品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人民需要这样的文艺家⑯】
光明日报记者 刘江伟
93岁的徐怀中,头发花白,眉目慈祥,体态雍容。这位从炮火中走出来的战士,经历过大时代淬炼与锻造的作家,晚年生活显得波澜不惊。一生的行走、惊险的阅历、写作的感悟、赤诚的情怀,全部熔铸于岁月沉淀后的悠淡从容。
徐怀中 光明日报记者王倩摄/光明图片
冬日的一个下午,徐怀中再次聊起他的人生过往,那些烽火年月、那些文学情缘、那些故人旧事,在记忆深处涓涓而出。这一刻,时光仿佛被拉得无限绵长。
徐怀中喜欢“慢生活”。闲暇之时,他常常读古代文化典籍,还有自然哲学方面的著作。有时还会抄写古代哲人的语录,反复阅读品咂,沉浸在某种理性幻境之中不能自拔。
生活慢,写作亦慢。他曾把写作称为一种爬行,“两只手扣在泥土上,一步一步向前。回头来看大地上留下过我的两行手模足印,就很满足了”。因为“慢”的速度,徐怀中近70年的创作生涯,发表作品不足百万字;但也正因为“慢”的严谨、“慢”的精益求精,有时甚至是“慢”到自我折磨,使他的作品在不同历史时期独占鳌头。
他的第一部长篇小说,便惊艳文坛。20世纪50年代,20多岁的徐怀中,作为工兵部队的连队指导员,赴西藏修建康藏公路。那时,他边工作边搜集素材,足足花了两年时间,完成了长篇小说处女作《我们播种爱情》。
小说冠以“爱情”的标题,写了几对青年男女的爱情故事,但徐怀中没有刻意渲染爱情,而是在更高的立意上,将“爱情”升华重构,表现了西藏建设者对祖国大写的爱、深沉的情。他的作品在舒缓中裂变、幽默中剥离、平静中奔突,让现实主义创作焕然一新。
1956年,小说在《解放军文艺》刊发后,受到文学界极大关注。著名作家叶圣陶看到就被吸引住了,“有空工夫就继续看,看完一遍又看第二遍”。他专门写了长篇书评《读“我们播种爱情”》,发表在1960年2月6日《光明日报》上,“《我们播种爱情》是近年来优秀的长篇之一,必然会得到读者界一致的承认”。小说还被翻译成英文、俄文、德文、日文等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开来。
虽说慢工出细活,但出细出新谈何容易!
徐怀中深谙“慢”和“新”的辩证法。
在创作中,徐怀中尽力摆脱那些有形无形的思想禁锢,清除残留的概念化、公式化影响,实现弃旧图新轻装上阵。“其实也没新到哪里去,只不过是回归到小说创作所固有的艺术规律上来。一条河断流了干涸了,只有溯源而上,回到源头,才能找到活命之水。”徐怀中说。
以独特的美的发现观照战斗岁月,以清新俊朗的审美风格、内外兼修的文化素养滋养军旅文学创作,渐渐成为他创作的独特标识。他的短篇小说《西线轶事》被誉为“新时期军旅文学的换代之作”,获得1980年全国短篇小说奖第一名;纪实文学《底色》被称为“感人肺腑的生命之书”,荣获第六届鲁迅文学奖……
2019年,徐怀中再次获奖——长篇小说《牵风记》以对革命战争的全新讲述,获得第十届茅盾文学奖,他也成为茅盾文学奖史上最年长的获奖者。
聊到《牵风记》,徐怀中的话匣子立刻打开了。《牵风记》只写了一个旅长、旅长的警卫员、旅长的参谋和一匹马的故事。战争背景最大限度地被隐没了,“小船拨转头来,驶入了亦真亦幻的另一重天地”。
早在1962年,徐怀中便开始创作这部小说,断断续续写了20多万字。但是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他又亲手烧毁了书稿。随晋冀鲁豫野战军挺进大别山这一段经历,是徐怀中写作生涯中至为珍贵的一个题材。怎能说放下就放下呢?他暗自发誓,不弄到完全满意的地步,宁可窝在手里,也不拿出去。“到了晚年,我想我该放开手脚,来完成我生命中最后的一次搏击。”
2014年,经过一个寂寞而又漫长的准备阶段,徐怀中着手打磨长篇小说《牵风记》。没有写作提纲,徐怀中只准备了一个塑料硬皮小本子。一个生活小细节,一句有意味的话,他都会随手记下来,“我希望凭借自己多年战地生活的积累,抽丝剥茧,织造出一番激越浩荡的生命气象”。
那时,他白天写两三个小时,身体不舒服或者头晕,就停下来。“写到哪儿算哪儿,就算最后写不完,对我来说,它也已经完成了”。薄薄10多万字的一本书,写了将近5年。
《牵风记》的问世,为军旅文学刮来一阵新风。茅盾文学奖颁奖词如此评价:“徐怀中以超拔的浪漫主义激情,在雄奇壮阔的革命战争背景下,深情讴歌山川大地上生命的高贵、勇毅、纯真与飞扬,对人与战争、人与自然、人的超越与升华等文学的基本主题展开了新的诠释。金戈铁马与诗书礼乐交相辉映,举重若轻而气势恢宏。”
“上天看我步入90多岁了,还在扒着文学创作的碗边不肯松手,给我一个小小的奖赏。”徐怀中自谦的语气中带着遗憾。在他看来,小说并未达到自己的写作初衷:“我理想的《牵风记》应该是古琴的空弦音,如铜钟一样浑厚悠远,弹奏者技艺指法应该是炉火纯青的。这个要求我远未达到。”
对徐怀中生活与创作的反差,著名评论家雷达生前的评价切中肯綮:生活中的徐怀中,敦厚、随和、节制,并不锋芒毕露;艺术领域的徐怀中就不同了,他的血管里流着冒险者的血,固执而自信,绝不轻易放弃他领悟的艺术法则。
回望徐怀中的创作,塑造的军人形象是最多的。《底色》中直面炮火的硬汉军人、《阿哥老田》里帮助苦聪寨走向文明的军人、《一位没有战功的老军人》在后勤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军人……徐怀中崇敬英雄,也爱写英雄,喜欢塑造有烟火气的英雄形象:“我们生活在英雄辈出的时代,为什么不多去描写英雄?”
对于文学创作,他认为作家应有敬畏之心,作品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写一部作品,有点像书法,那要看你的手感如何了。你是否真的触摸到了她的肌肤,触摸到了她的体温,她的脉动。一块璞玉,最要紧的是能否唤醒她的魂魄。达到这个要求,留下一些残缺瑕疵,也可以忽略不计了。”
这段时间,徐怀中稍有精神就捧着书看。他正重温《麦田里的守望者》。小说中,那个勇敢的少年,那些传奇的遭际,那种执着的坚守,常常令他发出感慨,赞叹文学经典的魅力。
傍晚时分,夕阳西斜,透过窗子,洒进一片金黄。徐怀中依偎在阳光中,这,不正是一位守望者吗?!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8日 01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