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英签新防务协议,瞄着中国?外交部回应******
【环球时报驻意大利特派记者 谢亚宏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郭媛丹宋毅】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与英国首相苏纳克于当地时间11日在伦敦塔举行会谈,期间双方签署一项新的防务协议——《互惠准入协定》(RAA)。11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日英签署RAA让美国最为满意,符合美国的利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对此回应称,有关国家开展防务合作不应将集团对抗的旧思维引入到亚太地区。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11日报道,岸田文雄当地时间10日晚抵达伦敦,并于11日与苏纳克举行会谈。在会谈期间,两国政府签署RAA。报道称,这是继澳大利亚后,日本与第二个国家签署RAA。法新社援引英国政府的声明称,RAA是“英日之间一个多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协议”,将允许两国规划和开展更大规模、更复杂的军事演习,并允许双方相互部署军事力量。英国《金融时报》称,英日签署RAA之际,英国政府正寻求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参与,以抗衡中国的影响力。
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相关问题时表示,有关国家开展防务合作应当有利于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信任与合作,不应制造“假想敌”,更不应将集团对抗的旧思维引入到亚太地区。
此前一天,岸田文雄在罗马与意大利总理梅洛尼举行会谈。日本《朝日新闻》11日报道称,基于日本、意大利和英国正携手推进开发下一代战斗机,在会谈期间,岸田与梅洛尼一致同意将双边关系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为进一步深化安保防务合作,双方就创设两国外交和防务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安保政策磋商机制达成共识。意大利“今日网”表示,此次战斗机合作是二战结束后日本在没有美国参与条件下的首次国防工业重大国际合作,但即便如此美国背后的作用依然显著。报道也提到岸田此访意在拉拢反华阵线,但文中只引用了梅洛尼关于印太地区是一个“日益具有战略意义的区域”的说法,除此之外,意大利没有任何其他表态。
同样在10日,欧盟和北约签署俄乌冲突后首份安全合作联合宣言,并老调重弹,炒作“中国威胁论”,声称“中国给欧盟和北约带来需要应对的挑战”。对此,我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回应称,《欧盟—北约合作联合宣言》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表达双方对华共同立场,暴露出对华认知的偏见和傲慢。中方对《联合宣言》中的对华无理指责和冷战思维表示坚决反对。
军事专家宋忠平11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日本和英国作为美国两个重要的盟国,都想跟随美国的全球战略来实现自己的大国梦想。“尤其是日本把英国勾连到印太地区,更符合美国的利益;同时,日本也希望凭借英国的力量打开北约的军火市场,因此双方一拍即合。此外,日本和英国都把中俄视为威胁。此前,美英澳打造奥库斯(AUKUS)联盟,英国就是为了配合美国的‘印太战略’,插手中国周边事务。而日本一直不希望看到中国强大,更希望包括英国在内的北约国家东扩到中国家门口,来帮助自己遏制中国的发展,配合美国的‘印太战略’。”
宋忠平进一步表示:“欧盟和北约发表联合宣言,表示欧盟彻底放弃独立外交政策,把自身安全完全交给北约。这背后是美国的一手策划,‘阉割’了欧盟的独立自主性,让欧盟变成一个‘脑死亡’的国际组织。”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