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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多多网址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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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技术驱动文创发展******

  新媒体技术既是文化传播的新载体,也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将在传承中华文化和讲好中国故事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文创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得到优化,越来越融入现代生活,焕发新活力。作为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新媒体技术极大激发了大众对文创的兴趣,推动文创产品越来越流行。

  新媒体技术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带动了地域文化、非遗和传统戏曲等相关产业发展。北京、山东、厦门和成都等多地相继推动数字化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VR等技术,让大众能够随时随地线上畅游园区的同时,还能通过参与虚拟空间互动,深入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历史文化。这不仅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机会,更扩大了文化消费,为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效统一创造了机会。

  新媒体技术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文创产业利用新媒体技术低门槛、互动性强的优势,加速自身迭代升级,实现社交媒体、动画、短视频等多元化传播。例如,陕西历史博物馆等单位合作推出的有声剧《国宝之灵》,在网络音频平台上的播放量突破千万次,让更多人了解馆藏瑰宝背后的故事。可以说,新媒体技术为文化创作提供了更便利的技术和平台支持,驱动了文创产业的个性化发展,也进一步为文化传播增添了趣味性和科技感。

  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硕的文化成果,是实现文创产业创意灵感落地的重要源泉。如何让新技术助力中国文创产业跨界发展?故宫文创的蓬勃发展给出了答案。目前,故宫拥有1万多种文创产品,有着中国体量最大的文创IP。从宫廷娃娃系列、顶戴花翎伞帽和折扇等各种产品,到风靡各大社交平台的故宫表情包,再到以守护国宝真实历史事迹为内容的主题漫画《故宫回声》……跨界已成为文创潮流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人们一种新的文化共识与审美情趣的融合。而视频、漫画与传统文化的碰撞,使文创兼具传统文化古韵和现代化审美情趣,唤醒年轻人用新的传播方式主动传播、挖掘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美。

  新媒体技术为文创产业的更新和转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更多地区、更广人群中的传播。新媒体技术既是文化传播的新载体,也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在不远的未来,基于新媒体技术的文创产业,必将在传承中华文化和讲好中国故事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 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 王煜茜)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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